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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
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 作者:余向栋 一 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文章公开自己的观点:富人穷人都应受保护。一时间成为媒体大众热议的话题。在传统的仇富情绪较普遍的社会氛围中,茅于轼先生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富人和穷人的地位、条件、所思、所为,振臂一呼,表明自己要“为富人做事、为穷人说话”实属不易。以法律的眼光看,富人和穷人在人格上没有差别,也不应该有什么差别。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是一视同仁的;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都是平等保护的。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予以平等保护。同样地,作为公民的私人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富人的财产,还是穷人的财产也都予以平等保护。有的人可能会说,只有富人有财富,才需要保护,穷人本来就没有什么财富,无所谓什么保护,物权法讲的平等保护,实质上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此话差矣,富人、穷人只是拥有财富的多少而已,所谓富人,就是指拥有财富相对多一些的人;所谓穷人就是拥有财富相对少一些的人。富人的财产要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需要保护。就是所谓的穷人,再穷还是有一定的财产的,越是穷人的财产,正因为拥有财产少对他来说尤为重要,越是不容他人侵犯,越是需要保护。怎么能说法律只是保护富人的呢?物权法从今年的10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要使法律得以顺利贯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要使法律的精神深入人心,更是任重道远。 二 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从理论上讲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他们拥有的财富多寡而有所差别,但事实上富人因其拥有较优越的物质条件,容易办成事,权利易于实现;穷人拥有财富较少、处于劣势,要办成事困难多一些,不仅如此,权利还易于受侵犯。这才有“为富人做事,为穷人说话”的主张。但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全身都是铁也只能打三千钉。谁来保护穷人的权利?政府。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其地位高低、受教育的程度、拥有财富的多少。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要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敦促社会全体成员无例外地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现阶段,在我们这个还不发达的国度里,富人毕竟是少数,相对于富人而言,穷人是多数,立法上、政府工作中理应照顾多数,向占社会多数的穷人倾斜,统筹兼顾,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富人的利益,特别是不能搞“劫富济贫”那一套。现有富人的财富,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靠他们的勤奋、智慧、拼搏、敢冒风险,创造出来,积累起来的,是合法的。“受保护”,更多的是指现在已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得到同样的救济。当前我们特别要警惕“不患寡、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潮。那些意图剥夺富人的财富,打着“既为穷人做事,又为穷人说话”的旗号,表面上是维护大多数穷人的利益,但是其结果是破坏现存多元的经济结构,破坏现存的经济制度,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最终还是会损害穷人的利益。走回头路是没有出路的。 三 穷人和富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受法律保护,例如某个富人的名誉被侵犯、甚至健康权、生命权被侵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保护这个人,一般地不会引起人们的异议;但是穷人和富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人们在感情上往往同情弱者,以为应该向弱者倾斜,应该保护穷人,不应平等保护。这种理解有失偏颇。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在法律上,只要是公民不分贫富,无论他们的人格和财产都一视同仁。 在中国要做到平等保护穷人和富人还真不容易。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在老百姓中封建文化传统的平均主义占统治地位。老百姓受尽了官僚资产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的压榨、盘剥,仇富情绪有天然合理的因素。新中国建立后,在经济建设、财富分配上又走了一段弯路,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压抑、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全国六亿人口一个大锅饭,人不分贫富都“平等”了,但国家不富,百姓更不富裕了。套用以往人们常说的一句话:锅里有了,碗里才有;锅里没有,碗里怎么能有?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上也无所谓强调是保护富人还是保护穷人,而是强调保护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改革开放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地解放,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创造精神得以充分发挥,财富也滚滚涌流。一部分先富起来了,还有一部分人,富得晚一点,有了所谓穷人与富人之分。国家要做的事就是保护合法富起来的人、帮助那一部分暂时不富裕的人,也就是所谓的穷人快一点富起来,缩小与富人之间的差距。穷人要保护,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富人也要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人们勇于探索、勇于创造、勇于冒风险,才能引领社会进步、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有差别,才有活力,才能激励人们赶超先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穷人和富人给予平等保护,是保护了生产力,保护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普遍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应平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都只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无论其民族、出身、阅历、受教育程度、地位高低、拥有财富的多少,即无论他(她)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平等保护富人与穷人的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应由之义。
平等观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观。这个本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的,现在出现了问题,说明我们对社会全体成员需要进行平等观的启蒙教育,对掌握权力、行使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尤其要进行平等观的教育,要平等待人、平等处事,防止耍特权。政府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往往会遇到怎么正确协调这部分人群与另一部分人群的关系问题,怎么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冲突时,又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权利,他们自身也容易孳生“特权思想”。“特权思想”往往是这些人的职业病,轻则居高临下,怠慢百姓;重则恃权枉法、以权谋私。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普遍的行为准则。前不久美国社会名媛希尔顿酒店帝国创始人的曾孙女、30亿家产的继承人之一帕丽斯·希尔顿因为在缓刑期内犯禁驾车被判入狱45天,起初有人还想法外加恩,网开一面,但在舆论的监督下,法官最终宣布帕丽斯·希尔顿必须入狱服刑一天都不能少,帕丽斯·希尔顿只得穿上与其它犯人同样的囚服在牢中乖乖地呆满刑期。30亿家产的继承人,不可谓不富,犯了罪同样要判罪服刑。这就是富人与穷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 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打出的,至今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原则。这个口号喊了几百年,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高度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基础。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又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比较落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还有几千万人还没有摆脱贫困,但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理想,是我们矢志追求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我们躬身笃行的实践,应该努力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有悖于这一原则的言行抗争。 环顾四周,现实让人既充满希望,又着实让人忧虑。所谓知易行难,理论与实践往往脱节。有的干部,在台上振振有词、刹有其事,教育下属要遵纪守法,不能耍特权,但往往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遇到自己的亲属、身边的人干了违法的事千方百计找门子、写条子“摆平”,有的甚至自己以身试法,那就更为人们所不齿了。要实实在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首先必须从干部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动实践这个原则,教育、影响周围的人。说得好,不如做得好;老百姓是不仅听你说了些什么,更重要的是看你做了些什么。你嘴上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喊得震天响,但做的仍然是大搞特权那一套,到头来,还是会笑你屁股后露出的封建主义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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